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是中央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的奖励和资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审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国家助学金评审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等级、标准
国家励志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一、二、三等,金额分别为每人每年:4000元、3000元和2000元,具体指标以省下拨为准。
第三条 基本申请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违法违纪和受任何处罚者;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生综合测评排名在前1/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违法违纪和受任何处罚者;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评审原则要求及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新生入学后,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的理由,并提交由乡、镇政府及以上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二年级及以上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完成后,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理由,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须提交由乡、镇政府及以上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由院(部)组织本系(班)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生生活开支情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遵守校规校纪情况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议,写出明确的评议意见;
4.院(部)确定初步名单后张榜公示三天,无异议后院(部)在相应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
5. 院(部)将评审结果用《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备案表》和《获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含电子文档)汇总后同签署好意见的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6.学生工作部(处)初审后张榜公示四天,通过后报学校评审,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7.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学生年度奖学金结合进行、学生综合总测评成绩作为学生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发放及管理
1.中央及省主管部门的资金到位后,由学校财务部门直接打入学生个人银行存款账户;
2.各院(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院(部)要组织专人对上报学生材料进行逐一评审通过后上报。不可随意拔高和降低评选标准,不得随意出台禁止性条款,限制学生的评审资格;
3.获奖和资助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即刻停发奖(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缴已发放奖(助)学金等处理;
4.获奖和受助学生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请客酗酒或奢侈浪费等,一经发现,停发奖学金。各院(部)应将取消名单及取消原因及时送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5.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助)学金,并按湖北科技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6.追回或停发的奖(助)学金进入学校奖学金专款账户,下学年使用。
第六条 其他
1.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与国家奖学金奖励学生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同时严禁将一个奖项在多个同学之间平分;各项奖(助)学金专款专用,按时发放,严禁挪作他用。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3.湖北省政府奖学金参照此评审办法评选。
第八条 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