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印发《关于贯彻〈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2017年09月13日 15:43浏览次数:

(鄂发〔2014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13〕14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划》),进一步深化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现将《关于贯彻〈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施办法》贯彻中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是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级党委(党组)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工作规划》、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在全面深化改革中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各级纪委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协助党委抓好《实施办法》任务分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要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密切配合、多措并举,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细则或工作方案,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对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

                                                                                               中共湖北省委

                                                                                               2014年4月1日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13〕14号)精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下简称惩防体系)是国家战略和顶层设计,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近几年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要求,扎实推进湖北特色惩防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惩治和预防腐败“两手抓、两手硬”,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加强我省惩防体系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和部署安排,坚持“力度统一”,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协同推进。坚持惩防并举,大力加强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改革创新,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坚持系统高效,充分发挥纪律约束、法律制裁、经济处罚、市场监管、科技支撑和群众监督作用,增强反腐败综合效果。到2017年,坚决遏制我省腐败蔓延势头,党风廉政建设取得群众比较满意的进展和成效,为加快推进“五个湖北”建设、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战略目标提供坚强保障。

二、持续狠抓党的作风建设

各级党组织要把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作为反腐败的治本之策,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艰苦奋斗、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树立党员干部为民务实清廉形象。

(一)坚持从严抓党风。各级党组织要把管党治党作为主要职责和根本任务,落实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责任,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党风建设责任体系。坚持问题导向,从具体问题入手,通过加强教育,健全制度,专项整治,严肃执纪,循序渐进、由易到难、由浅入深解决党员干部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各级领导干部在作风建设中要把自己摆进去,讲党性、讲原则,重品行、作表率。

(二)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精神作为改进工作作风的重点。要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精神,加强日常监管,增强制度刚性,坚决纠正“四风”。严格落实“三短一简”,改革会议公文制度,从省委、省政府做起,带头减少会议、文件。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制度,健全严格的财务预算、核准和审计等制度,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对工作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要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巩固成果,防止反弹,积小胜为大胜。

(三)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机制。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目标任务聚焦到作风建设上,落实“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坚持把学习教育贯穿始终,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入查找“四风”问题,深挖问题根源,认真整改脱离群众、作风漂浮等问题,坚决反对和纠正特权现象。把教育实践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制度,改革政绩考核机制,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完善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建立群众诉求及时处理责任机制,为作风建设提供有效保障。

(四)以严明的纪律推进作风建设。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督促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加强对中央和省委改进作风各项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加强作风状况评价和作风建设检查考核办法,健全作风问题专题约谈、跟踪督办、明察暗访工作机制,严肃查处和点名通报曝光违反纪律的行为。以问责追责为重点,深化电视问政等工作,推动作风建设载体创新,保证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依纪依法严惩腐败

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是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各级党组织要把惩治腐败放在突出位置,坚持“利剑高悬”,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一)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办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案件,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加大对行贿人的处罚力度,震慑腐败分子。

建立抓早抓小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党员干部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重视和加强诫勉谈话工作,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批评提醒,对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及时函询、约谈、诫勉。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加强重点岗位风险防控。建立查办案件问责机制,对发现严重腐败问题隐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对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理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二)严肃查办选人用人上的腐败问题。各级党组织要把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作为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重要保障,严肃查处买官卖官、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用人上的腐败问题,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规用人等不正之风及时发现、迅速处理、严格问责,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健全查处选人用人腐败问题的工作机制,建立并落实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立项督查制度,完善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专项检查、信访核查、纪律处分及责任追究制度,不仅查处当事人,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

(三)严肃查纠不正之风。坚持管行业必管行风,建立健全部门抓行风的责任机制,大力整治行业不正之风,严肃整治涉农、涉企以及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建设、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部门履行行风管理责任的再监督,对纠建不力,以及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吃拿卡要等问题严肃问责追责。加强对领导干部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坚决纠正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等问题,重点纠正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乔迁履新、就学出国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行为。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出入私人会所、变相公款旅游等问题。健全查纠不正之风工作长效机制。

(四)完善执纪办案管理机制。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转变办案模式,加强办案力量,不断提高新形势下惩治腐败的能力。实施信访举报“绿色通道”工程,完善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集中管理、有效管控制度,严格执行线索分类处置标准,健全完善线索排查会议制度,细化规范初核、立案、采取党内审查措施等办案工作制度。严格办案纪律和办案安全责任制,加强案件审理目标管理、质量检查和考核评估。规范线索移送、案件调查、案件移交等环节组织协调程序,完善跨地区、跨部门办案合作机制。建立案件整改建议跟踪督办、落实评估制度,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推行“查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

四、科学有效预防腐败

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探索和总结预防腐败工作途径和经验,加强教育、制度、监督和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水平。

(一)完善反腐倡廉教育体系。将反腐倡廉教育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理想信念和宗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结合起来,突出抓好党风党纪、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教育。

打造反腐倡廉“教育链”。党委(党组)中心组要定期安排反腐倡廉专题学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教育机构要有廉洁从政课程,针对初任公务员、重点领域中层干部、主职干部、领导干部配偶开展廉洁从政专题培训。推行任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完善新任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套餐”制度。坚持每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完善并发挥反腐倡廉教育基地、警示教育基地作用。加强廉洁从政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教育。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把培育廉洁价值理念融入国民教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教育之中,推动廉政文化进机关、社区、学校、农村、企业、家庭。开展廉政文化“一地一品”创建活动,打造地方特色廉政文化品牌。加强廉政文化精品创作与展播。

加强反腐倡廉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把反腐倡廉宣传作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方面,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安排重要版面、时段宣传反腐倡廉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工作成效,办好反腐倡廉专栏和专题。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完善反腐倡廉新闻宣传平台,充分发挥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在反腐倡廉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反腐倡廉网络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和引导,完善涉腐舆情发现、协调机制,加强和规范涉腐舆情调查、督办和处置。

(二)健全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及时制定落实中央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配套规定,推进反腐败制度创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完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遏制公务支出、公款消费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工作和生活待遇。健全作风建设监督惩戒制度,明确违纪违规责任内容和惩罚措施。实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抽查核实制度,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建立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建立健全纪检机关案件办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等制度。建立完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反腐败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派驻(派出)机构统一管理等制度。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健全反腐倡廉形势评价制度。

提高制度执行力。坚持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开门立法,加强法规制度清理、廉洁性评估和备案审查,增强制度科学性。加强制度宣传教育,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体系和督办检查、考核问责、反馈整改机制,每年选取有代表性的法规制度开展调研评估。对严重损害制度的行为进行问责追责。

(三)加强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分级开展党委书记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测评。健全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制度。地方和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向上级党委、纪委提交述职述廉报告。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突出监督重点,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完善成果运用责任、督查机制,实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

加强法律监督。支持和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积极开展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加强人大对“一府两院”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建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裁机制,加大法律监督惩戒力度。支持和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行政审判活动。

加强行政监督。加强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加强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执纪监督,强化对政府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再监督。全面落实《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加强民主监督。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通过建议案、视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重视和支持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发挥监督作用,规范群众监督的方式、程序、渠道,加强对媒体反映问题的督办、调查、反馈。完善党务、政务、司法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党的地方组织党务公开覆盖面,深化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信息公开,加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三公”经费支出等重要政务信息公开力度。

(四)深化防治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着眼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深化改革,将防治腐败的要求体现在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之中,不断消除滋生腐败的体制弊端。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和规范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对保留的行政权力加强监管、提高效率。制定和完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健全完善行政权力阳光透明运行系统。紧紧抓住干部人事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和干部管理等相关制度改革和完善,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逐步将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碳排放权出让、产权交易等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按地域分层级进场交易、集中监管。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范围、标准、方式,完善规范预算内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资金下达、建设管理和后评价等制度。开展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核实试点,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加强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加强对国有企业落实“三重一大”等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党对反腐倡廉建设的统一领导

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全党全社会动手一起抓。

(一)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是惩防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和完善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支持和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要把惩防体系建设列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摆在突出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其他班子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各自工作,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的党组织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要创造条件、畅通渠道,发挥社会各有关方面的积极作用,构建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反腐败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纪委监督责任。各级纪委承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监督责任,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要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健全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制度,建立线索处置、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机制,制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和考察,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副书记(副组长)交流、轮岗以及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中分工和排序等办法。全面落实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出)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派驻(出)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专司纪检监督职责。积极探索整合乡镇纪检办案力量的有效方式。推进纪检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反腐败主责主业,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督。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廉洁履职能力,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规范工作流程和标准,完善纪检监察干部约谈制度,促进惩防体系建设任务落实。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惩防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责任。组织部门负责加强对党员干部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监督,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宣传部门负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宣传,加强舆论引导。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和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多措并举,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综合效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把防治腐败的要求体现在深化改革的总体设计、制度创新和执行落实之中,全面完成牵头任务和协办任务,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推动惩防体系建设深入。

(四)增强工作实效。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分类指导,抓好综合规划、任务分解和督办检查。要充分发挥党委惩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分年度建立惩防体系工作台账,实施项目管理,加强跟踪督办、上门督办、专项督查,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惩防体系工作责任体系,搞好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抓好组织实施。要把惩防体系建设检查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有机融合,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推动中央《工作规划》和本实施办法落实。